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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芜湖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卫生学校章程
    责任编辑: 发布时间 :2018-09-14 浏览 : 17964次

     

    第一章  总则

   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:芜湖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卫生学校。

  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: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,自愿举办 ,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。

   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,为芜湖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服务 。

    第四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:芜湖市民政局;

           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:芜湖市教育局。

   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:安徽芜湖县滨湖大道1号 。

  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 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          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

    第七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 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 ,做好党员管理等相关工作。

    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芜湖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卫生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,团结凝聚群众,推动芜湖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卫生学校发展 ,建设先进文化,服务人才成长,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。

    第九条 本单位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;本单位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。
       
    第十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 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    第十一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,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 ,优先推荐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。

    第十二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 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 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 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,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,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 ,要征得党组织同意;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,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。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 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 ,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。

    第三章 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   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:安徽泰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。

  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    (二)推荐理事长和监事长;

    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    (四)推荐校长和法定代表人;

    (五)有权监控和检查学校内控体系 ,出具内控审计报告;

    (六)非营利性学校。

    第十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600万元RMB(本单位设立时的出资额);出资者:安徽泰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;金额:600万元RMB。
       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    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卫生类中等职业学历教育(普通中专),与所设置专业相对应的职业技能培训、鉴定和成人学历教育等继续教育。

    第四章  组织管理制度

   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7人 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。

    理事由举办者代表、党组织负责人,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。

    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   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    (一)修改章程;

    (二)制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;

    (三)审核年度财务预算 ,决算;

    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    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    (六)罢免 、增补理事;

    (七)内部机构的设置;
    (八)制定内部内控管理制度;

    (九)确定高管人员的工资报酬;

    (十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5次会议 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        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        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   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 ,理事长由举办者推荐 。

   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,地点 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,理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的除外。

   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,理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的除外:
        (一)章程的修改;
        (二)本单位的分立  、合并或终止;

    (三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。
        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 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,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。

   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    (二)检查或委托专人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    (三)对理事会议题享有一票否决权;
    (四)法律 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   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 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    (二)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活动计划,执行财务预算;
        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    (四)拟订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;
    (五)提请聘任或提请解聘本单位副职;

    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
    (七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 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传播;
        (八)理事会赋予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:

    (九)列席理事会会议 。

   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监事由举办者代表 、学校党组织班子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担任。

   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 ,连选可以连任。

    本单位理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,不得兼任监事 。

   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由举办者推荐担任。

   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    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    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       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。

   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,方为有效。

    第五章  法定代表人

   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:刘会林 。

 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       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;
        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    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    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 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        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撒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        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       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。

    第六章  资产管理 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   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    (一)开办资金;

    (二)政府财政补助资金;

    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    (四)利息;

    (五)捐赠;

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
   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 、完整。

    接受税务 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   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。

   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   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

   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芜湖市教育局审查同意,自芜湖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芜湖市民政局备案。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第八章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   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    (一)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   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    (三)发生分立 、合并的;

    (四)举办者决定终止的 。

   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芜湖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。

   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 ,应当在芜湖市民政局、芜湖市教育局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请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       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 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 ,向芜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。

   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芜湖市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,即为终止。

    第九章  附则

  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  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  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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